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小字第16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營小字第1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周祐增
       林麗芬
被   告  邱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營小字第16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9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莉莉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捌仟捌佰壹拾叁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周信義
法官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信義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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