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緝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2年度偵字第117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於民國82年6月1日至新竹縣關東橋第616旅報到,應徵陸軍第1683梯次常備兵之徵集,因意圖避免徵兵處理,遷移其住居所,無故不申報,致未能辦理徵集,涉犯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之罪嫌。
四、經查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而該罪之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又追訴權時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達於時效期間四分之一者,停止原因視為消滅(合計12年6月),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第83條第3項定有明文,並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及大法官會議63年釋字第138號解釋,本件被告追訴權時效完成之日為95年2月16日,故本件被告之追訴權時效至今業已完成,揆諸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李麗珠法官許映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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