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小字第58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沙小字第584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庭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六年度鳳小字第五四八號裁定
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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