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65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永隆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5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二、被告王永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民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請求項目、金額與訴之聲明不符,請提出完整計算式及說明,如有誤載或漏載之情形,並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