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家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11469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家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如均有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情形者,合併定執行刑後,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亦應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49號判決、96年度臺非字第102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本件二刑事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易科罰金標準既分別為「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及「以新臺幣1,000折算1日」,本院就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部分應受原確定判決諭知標準之拘束,而有其限制。再者,本件各罪依法既應予併合處罰,本院復須受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易科罰金標準之限制,本院即應於定執行刑之先,就二者所處有期徒刑,各就其法定標準折算金額若干後,於其合併之總金額下,酌定一適合以「新臺幣2,000元」或「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有期徒刑執行日期,再依此日期折算應易科罰金之金額(91年11月6日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號結論意旨參照)。查本件二案合併之易科罰金總金額為新臺幣15萬元【(50×1,000)+(50×2,000)=150,000】,本院審酌後認本件應執行刑為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一日。至於已執行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扣除之問題。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柏倫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幫助詐欺罪│幫助詐欺罪│├────────┼─────────────┼─────────────┤│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臺幣2,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7月17日至101年10月11│101年8月30日至101年10月13│││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157號│102年度偵字第2535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906號│103年度簡字第4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26日│103年6月2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906號│103年度簡字第431號││判決├────┼─────────────┼─────────────┤││判決確定│102年10月28日│103年7月21日│││日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備註│年度執字第12204號。(已執│年度執字第11469號。│││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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