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刑補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刑補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冤獄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刑補字第6號聲請人即被告 邱建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無罪判決確定,聲請冤獄賠償(現已修法為刑事補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請求刑事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冤獄賠償法業於民國100年7月6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8681號令公布,修正名稱為刑事補償法及全文,並自100年9月1日施行,依「程序重新、實體從舊」原則,應以現行之刑事補償法為法律程序之依據。次按刑事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刑事補償法第10條定有明文。又按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同法第1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邱建宏聲請刑事補償,惟未依首揭規定附具請求刑事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依上開說明,其請求自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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