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53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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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376號
原   告  詹春龍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   告  趙文莉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 律師
       黃亭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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