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53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376號原 告 詹春龍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 律師( 法扶 律師)被 告 趙文莉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 律師 黃亭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官劉亭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書記官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