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武平選任辯護人葉鞠萱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偵字第1587號、第2088號、第2089號、第2090號、第2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武平應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捌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武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犯罪嫌疑均屬重大,其中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涉犯重罪,本將伴隨高度逃亡之可能,本件被告涉嫌販賣之次數多達7次,逃亡之可能性更高,再參諸被告前有數次遭通緝之紀錄,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又被告就販賣毒品部分,前後供述不一,且與證人之證述不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8年5月3日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羈押期間行將屆滿(屆滿日期:108年8月2日),本院訊問被告暨核閱全案卷證,因被告否認販賣毒品犯行部分尚有證人 詹宗原 未到庭,故認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非予繼續羈押,顯難確保日後審判之進行及執行,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08年8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施又傑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