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895號
原 告 百特醫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靜
被 告 高玫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業據被告具狀
陳明,且有本院查詢被告個人戶籍謄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至原告固提出原告公司借出本件系爭「植體二階
套件組」之借出憑單(下稱系爭借出憑單)上載有「如有涉
及訴訟必要,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等情為證,主張兩造已合意由本院管轄;然此為被告所否認
,而審之系爭借出憑單上不僅確無被告於簽收欄簽名之字樣
,且系爭借出憑單之對象名稱即借用人乃為國盛醫療儀器,
而非被告,亦即系爭借出憑單之相對人應非該時擔任原告公
司業務之被告,而係國盛醫療儀器無訛,此見原告另提103
年11月10日原告與對象名稱為慈濟醫院-新店所為出借新福
登體外診斷用血庫離心機等之借出憑單可明,該借出憑單既
標明「借出單備註內容依 沈一慶 主任(慈濟醫院-新店)簽
立,即確立生效」,且該借出憑單亦由沈一慶為簽收,又該
借出憑單與系爭借出憑單於簽收人欄後均有書立「如有涉及
訴訟必要,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貨
到後3日內,請簽收並回傳本聯。」之字句,益徵系爭合意
管轄之約定應係存在於借出憑單上所指對象名稱之客戶及原
告間,並非兩造間依此即成立合意管轄之約定甚明。從而,
本件既尚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已如前述,則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