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4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277號
原   告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桂琳 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王桂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萬8,000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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