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慧婷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竹北簡易庭中華民國106
年6月23日所為之106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34號刑事簡易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已逾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
訴為不合法,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對於簡易判決
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前揭
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
原審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復按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
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2條亦定有
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羅慧婷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6月23日以106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34號刑事簡易判
決判處被告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1日在案,嗣經本院依其於本件判決時之住
所地址「送達判決正本,並於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效
力,則該判決上訴期間應自翌日(106年7月26日)起算10
日,業於106年8月7日確定,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主畫面
列印資料可稽。然被告遲至106年10月3日始提起本件上訴
,有上訴狀暨其上之本院收狀章日期時間戳記可憑,故本件
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
補正,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宏城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