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1號原告 劉碧玉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淡水河谷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035,727元(含醫療補償3,338,352元、薪資補償868,072元、殘廢及失能補償6,510,600元、退休金4,882,905元、看護費960,000元、未來看護費用11,025,827元、精神慰撫金12,000,000元及醫療保健用品費用1,449,9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3,152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5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全部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373,152元;如其超過訴訟標的金額10,717,024元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時,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就訴訟標的金額30,318,703元部分(計算式:41,035,727元-10,717,024元=30,318,703元),如數補繳裁判費278,81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