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7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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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7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743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孟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