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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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97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相對人 許禾原 相對人許 禾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林芙花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3年1月29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芙花,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林芙花於民國96年10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1,53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3年1月30日,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民國103年3月30日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987,62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且該抵押物於民國99年5月7日分割繼承移轉予相對人許禾原、 許禾澄 ,亦經登記在案。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借款明細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南區│頂橋子││103-1│建│418.00│1000分之24│││││頭│││││(許禾原、許││││││││││禾澄權利範圍││││││││││各1000分之12││││││││││)│└─┴───┴────┴───┴───┴──────┴─┴─────┴──────┘┌─┬──┬───────┬────────┬────────────┬────┐│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6413│臺中市南區頂橋│住家用、鋼筋混凝│九層:90.46│陽台:4.68│全部││││子頭段103-1地│土造、12層│合計:90.46││(許禾原││││號││││、許禾澄│││├───────┤│││權利範圍││││臺中市南區建成││││各2分之1││││路1030號9樓之3││││)│││││││││├─┴──┴───────┴────────┴──────┴─────┴────┤│共同使用部分:頂橋子頭段6428建號590.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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