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3號原告 楊文昌
蕭文蘭 楊三貴 莊鴻瑜 被告誼鴻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漢雲 被告 賴廣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楊三貴、莊鴻瑜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楊三貴住同上路456號、莊鴻瑜住同上路450之5號7樓」;理由欄中關於「原告楊三貴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
338萬元,徵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