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2年度東簡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字第15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陳貴德
      陳 喜
       陳新德
       陳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分割方法欄中關於「 陳喜 」之記載,應
更正為「陳貴德」;關於「陳貴德」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喜」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趙彥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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