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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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78號
原 告 黃嬿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5,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4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