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4年度六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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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43號

原告 沈銘恭

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 律師

被告 莊瑞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欠明瞭,故裁定再開辯論,原訂民國114年3月27日下午5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二、定於114年3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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