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4年度六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六簡字第43號原告 沈銘恭 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 律師被告 莊瑞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欠明瞭,故裁定再開辯論,原訂民國114年3月27日下午5時之宣判期日取消。二、定於114年3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