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小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850號

原告 高振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湧銓 (已死亡)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212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1項第4款規定可明

  。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吳湧銓已於113年6月13日死亡,其原法定繼承人已全部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准予備查在案,

  被告遺產現為無人繼承狀態。而被告遺產並無訴訟能力,經本院於113年1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15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

  ,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資料在卷可佐。參照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並非合法,併其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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