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林振忠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

複代理人 蔡瑋綝

蔣艾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怡華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本訴之上訴利益金額新臺幣(下同)251,2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0元;反訴上訴利益金額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9,570元(計算式:5,370元+4,200元=9,5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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