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2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蘇芷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964元(含起訴前遲延利息),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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