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97號
原 告 盧信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子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350,890元(105年度附民字第600號),其中原
告起訴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之侵害肖像權非財產上損害部
分,未據繳納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