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司簡調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簡調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黃星彗
相 對 人 林睿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枋寮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