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16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育德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32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