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693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