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2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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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2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子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子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子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洪子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初某日至103年│103年5月15日││││1月9日│││├─────┼────────────┼────────────┼────────────┤│偵查機關│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37號│105年度偵字第6040號││├─┬───┼────────────┼────────────┼────────────┤│最│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0號│105年度審訴字第639號│││實├───┼────────────┼────────────┼────────────┤│審│判決日│103年7月9日│105年6月27日││├─┼───┼────────────┼────────────┼────────────┤│確│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0號│105年度審訴字第639號│││決├───┼────────────┼────────────┼────────────┤││判決│103年7月25日│105年7月18日││││確定日││││├─┴───┼────────────┼────────────┼────────────┤│是否為得易│是│不得易科罰金│││科罰金、易││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1667號│105年度執字第116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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