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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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6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瑞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43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古瑞旭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6年7月22日19時30分許,在不詳地點,以將海洛因粉末放入針筒摻水稀釋,注射於身體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後;旋即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加熱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7月26日21時25分許,依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後之106年12月26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頁),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簡佩珺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