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6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昭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昭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昭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呂昭毅因附表所列5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經本院於101年8月29日判決,101年10月1日確定,是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判決書6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等在卷可參。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受刑人呂昭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11.03│100.07.01│101.01.17│├────────┼────────┼────────┼────────┤│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93號│撤緩毒偵字第39號│毒偵字第663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6│101年度訴字第226│101年度訴字第35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04.17│101.05.30│101.08.06│├───┼────┼────────┼────────┼────────┤││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226│101年度訴字第357││││1393號│號│號││判決├────┼────────┼────────┼────────┤││判決│101.06.13│101.07.09│101.09.1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684號│執字第1919號│執字第2495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05.10│100.09.03││├────────┼────────┼────────┼────────┤│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296號│撤緩毒偵字第9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92│101年度訴字第474│││││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08.21│101.08.29││├───┼────┼────────┼────────┼────────┤││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92│101年度訴字第474│││││號│號│││判決├────┼────────┼────────┼────────┤││判決│101.09.24│101.10.0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538號│執字第26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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