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4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陸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