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2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288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昭妃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8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