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仲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仲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賴仲麒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賴仲麒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3罪,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3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附表:受刑人賴仲麒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99年4月23日│99年5月3日│99年5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99年度偵│新竹地檢99年度偵│新竹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784號│字第3784號│字第3784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131│99年度訴字第131│99年度訴字第131││事實審││號│號│號││├────┼────────┼────────┼────────┤││判決│99.07.09│99.07.09│99.07.09│││日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131│99年度訴字第131│99年度訴字第131││判決││號│號│號││├────┼────────┼────────┼────────┤││判決│99.08.09│99.08.09│99.08.09│││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助字第2060號│助字第2060號│助字第2060號│└────────┴────────┴────────┴────────┘┌────────┬────────┬────────┬────────┐│編號│4│││├────────┼────────┼────────┼────────┤│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9年4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0159號、第│││││21114號、25791號│││││、100年度偵字第5│││││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金訴字第││││事實審││14號、99年度訴││││││字第3507號、100││││││年度易字第459號││││├────┼────────┼────────┼────────┤││判決│100.05.31│││││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459││││判決││號││││├────┼────────┼────────┼────────┤││判決│100.07.04│││││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04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