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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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選舉決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45號上訴人即被告桃園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法定代理人 陳榮進 上列上訴人桃園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與被上訴人 李玉康 等間請求撤銷選舉決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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