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永助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永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永助前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257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12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97年
3月18日以96年度壢簡字第13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於97年5月26日以96年度審訴字第12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15日、6月15日,及97年5月26日以97年審易字第502號判決判處6月15日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6年2月13日以105年度易字第14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由本院就上開判決所科之刑,以106年度聲字第31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97年1月28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核准假釋等情,有上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假釋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假釋後更定刑期,重新審核之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為由,另於107年1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9131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務部107年1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913161號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芊影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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