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家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家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家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1月,於民國105年9月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7年
1月12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①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681號判決判處無罪,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27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7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9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8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2罪),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①至③案復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6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前揭有期徒刑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7年1月1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701507061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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