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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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抗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480號抗告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抗告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鄭佾瑩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