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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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重上國字第7號上訴人丙○○上訴人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志明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因上訴人所為聲明尚欠明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7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將訴之聲明之各項請求金額及總額(含於本院所為擴張聲明),予以確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玉完法官呂太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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