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44號抗告人乙○○○
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縣政府等間回復原狀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救字第9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許紋華法官楊豐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殷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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