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 李定龍 訴訟代理人 李炫昌 被告 施沛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4,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