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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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14號聲請人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代理人 劉姿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公告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支票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9年5月8日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9月8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提出原支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表:
┌─┬─────────┬────────┬───────┬─────┬──────────┬────────┐│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01│仲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桃園分行│109年1月22日│6,249元│ARC0000000│台灣產物保險股份│││ 司雲金鳳 │││││有限公司│├─┼─────────┼────────┼───────┼─────┼──────────┼────────┤│02│仲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桃園分行│109年1月22日│6,264元│ARC0000000│台灣產物保險股份│││司雲金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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