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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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9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瑜玲-
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汝芳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