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28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四年度聲沒字第五0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零點貳 陸玖壹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四三一0號被告 林蕙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聲請書漏載「甲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前開說明,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器具,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易言之,違反上開禁止規定而查獲之毒品、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經送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檢驗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零點三四八九公克,取零點零七九八公克供鑑驗用罄,驗餘淨重零點二六九一公克,有該中心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九三)安鑑字第00四一0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應屬違禁物甚明;又被告林蕙萍施用毒品案件,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四三一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復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之,於法要無不合。
四、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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