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00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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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005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
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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