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00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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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005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
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