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8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8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8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玉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1642號、第209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徐玉誠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判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物證」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如附表編號二「物證」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二「物證」欄所示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徐玉誠有下列觀察、勒戒處遇及前科:
⒈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3
年度毒聲字第28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4年9月29日釋放執行完畢,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緝字第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次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24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⒉①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209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93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緝字第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③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10
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77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④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⑤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壢簡字第14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⑥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緝字第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⑦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232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⑧於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壢簡字第17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⑨於10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9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本院再以102年度聲字第4079號裁定,將①②③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下稱應執行刑A)、④⑤⑥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下稱應執行刑B)、⑦⑧⑨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下稱應執行刑C)確定,應執行刑A、B、C接續執行後,於105年10月8日期滿執行完畢。
㈡詎其仍不知悔改,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先後於
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分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附表查獲經過欄所示之時間、地點,先後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㈢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徐玉誠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書證」欄所示之證據。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一「物證」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包、如附表編號二「物證」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吸食器1組。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㈠、⒉所載科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應
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為誠屬不當,再衡以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物證」欄所示之透明結晶各1包,
經送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編號一、二「書證」欄編號⑤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考,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均係被告施用毒品所剩餘,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二「物證」欄所示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
有,且為供其該次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亦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毒品之方式│查獲經過│主文欄││││及所施用之毒品│││├──┼────────┼───────┼──────────┼───────┤│一│107年3月1日晚│以燒烤吸食器再│嗣於107年3月2日上│徐玉誠施用第二│││間10時許,在桃園│吸取煙霧之方式│午9時40分許,在桃園│級毒品,累犯,│││市○○區○○路1│,施用第二級毒│市○○區○○○街○○號│處有期徒刑柒月│││段288號33號住處│品甲基安非他命│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如│。││││1次│附表編號一「物證」欄││││││所示施用剩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書│①107年3月2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證│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10││││7偵-0314,毒品編號:D107偵-0314)││││④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⑤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7年3月26日出具之││││UL/2018/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透明結晶1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⑥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7年3月23日出具之││││UL/2018/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物│物品名稱│數量│用途│││證├────────┼───────────┼────────────┤│││透明結晶│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柒│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柒肆公克)│命成分,為被告本次施用剩││││││餘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毒品之方式│查獲經過│主文欄││││及所施用之毒品││││├────────┼───────┼──────────┼───────┤││107年3月19日晚│以燒烤吸食器再│嗣於107年3月21日下│徐玉誠施用第二│││間7時許,在桃園│吸取煙霧之方式│午5時40分許,在桃園│級毒品,累犯,│││市○○區○○路72│,施用第二級毒│市○○區○○路○○號為│處有期徒刑柒月│││號居所│品甲基安非他命│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1次│編號二「物證」欄所示││││││施用剩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其所有供其本次施用毒││││││品所用之吸食器1組。│││├─┬──────┴───────┴──────────┴───────┤││書│①107年3月21日同意搜索證明書。│││證│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E000-0000,毒品編號:DE000-0000)。││││④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⑤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7年4月11日出具之││││UL/2018/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透明結晶1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⑥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7年4月10日出具之││││UL/2018/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物│物品名稱│數量│檢出成分及用途│││證├────────┼───────────┼────────────┤│││透明結晶│壹包(驗餘毛重零點壹柒│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捌貳公克)。│命成分,為被告本次施用剩││││││餘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被告所有供其本次施用毒品││││││所用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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