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五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金輝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六條有無抵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抵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著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金輝因誣告他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所應適用如主文所示之條文,有抵觸憲法第二十三條、第七條規定之疑義。本院已提出釋憲聲請書,行將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據上論斷,應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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