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四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丙字第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以八十九年訴字第七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緩刑四年,並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確定;茲查受刑人於緩刑期間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八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四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八十九年十月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