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折合銀圓貳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捌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祖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