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甲字第二一五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八八○號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二四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台灣板橋及台北地方法院分別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八十八年三月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三月,確定後並已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在執行中行狀良善,業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奉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年八月十五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年八月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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