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512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傑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債權存在之依據。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三、請釋明聲請狀中所謂「紅利專案」是否為盈餘分派請求權?(按盈餘分派請求權係股東權之一種,係於公司有盈餘時,可能獲得分派之期待權)
四、請補正對債務人丙○○、乙○○之請求依據。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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