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335號抗告人乙○○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抗告人與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拍字第2335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