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小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小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小上字第1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之「法官吳偉華」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伍偉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7日所為97年度小上字第13號之民事裁定正本之「法官吳偉華」之記載,係「法官伍偉華」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民事庭審判長 詹駿鴻
法官伍偉華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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